一、基本案情
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梅州市大家閨秀貿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5年8月7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飲料、米、面條、米果、調味醬、谷粉制食品”。2016年9月29日,該商標被楊冪(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知名演員,社會公眾人物,在我國及海外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的名字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申請人對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010年,世界華人華僑華商聯合總會及世界華人精英全球理事委員會任命申請人楊冪為2010世界華人精英代表大會形象大使,2011年,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聘任申請人楊冪為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理事,2012年,申請人楊冪獲得2012全球華語榜中榜亞洲影響力大典最佳跨界歌手(內地),同年,申請人楊冪獲得南都娛樂周刊頒發的年度最受華亞品牌代言人獎杯及中國扶貧基金會授予的2012年度“愛心大使”稱號,2014年,申請人楊冪獲得聯合國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女性權能署及網易女人頻道頒發的2014女性傳媒大獎“年度影響力女性獎”榮譽證書,同年,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及心系系列活動組委會辦公室聘請申請人楊冪為“中國女性形象工程2014年度全國推廣活動”愛心大使。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楊冪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同時考慮到爭議商標“楊冪”并非固定漢語搭配詞組,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該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楊冪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由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與申請人楊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問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等。而損害他人姓名權的適用要件有兩個:一是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二是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當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時,若將其與商品相結合進行商業性的使用,即會借助該自然人的影響而實現經濟利益。自然,上述經濟利益理應由該姓名權人或者被授權使用該姓名的人所享有。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