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4383893號“羊卓雍措”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西藏吞彌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8月7日經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9類“魚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羊卓雍措”地處浪卡子縣,在西藏地區乃至全國都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將造成相關公眾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產地、質量產生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羊卓雍措”是公共資源,若為一家獨占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應予以宣告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所在地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請人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魚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羊卓雍措”,或者與“羊卓雍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從而對商品的質量及產地產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羊卓雍措”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有關宗教意義地名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審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
“羊卓雍措”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承載著藏族人對宗教,對大自然的無限遐想和期冀,虔誠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繞湖朝圣。被申請人作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魚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將使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亦可能損害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