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無錫新硅微電子有限公司與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指導案例5號)。下面就該指導案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說明。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指導案例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行政執法委員會審理的第一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行政執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委員會”)推薦作為指導案例。2018年8月16日,行政執法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認定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處理決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就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案例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載體的確定以及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0年12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該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案例發布。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上述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執法委員會在該指導案例行政裁決中確定了如下原則:確定布圖設計保護范圍的載體,以復制件或圖樣為基礎,以集成電路樣品為參考。該指導案例的認定結論尊重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充分考慮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和保護現狀,參考行政、司法實踐探索,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對今后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二、案件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一)權利載體的效力認定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只有經過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才能獲得專有權保護,登記是獲得專有權的必要條件。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可以同時提供該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電子版本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還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可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利載體包括兩種形式:復制件或圖樣、含有該復制件或圖樣的集成電路樣品。兩種載體形式所反映的布圖設計應當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登記備案時,申請人提交的集成電路樣品內部反映的布圖設計應當與其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所反映的布圖設計是一致的。但有些申請人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與集成電路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存在不同。此時權利載體是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還是以集成電路樣品為準,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給執法實踐帶來困擾。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無論該布圖設計是否投入商業利用,復制件或圖樣都是登記行為的構成要件;只有在投入商業利用的前提下,集成電路樣品才成為登記行為的構成要件。可見,從登記行為構成要件這個角度來看,復制件或圖樣處于布圖設計專有權載體的核心地位。另外,布圖設計專有權經登記后確立,其面向社會公眾產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社會公眾可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行為。例如,社會公眾通過查閱登記備案的復制件或圖樣,能夠直接獲取復制件或圖樣上反映的布圖設計,從而避免對受保護布圖設計的復制或商業利用,也可以通過改進該布圖設計從而促進技術進步;而集成電路樣品無法實現這種效果,社會公眾通過查閱登記備案的集成電路樣品只能得到樣品外觀,不經專業手段無法得知其內部的布圖設計。可見,復制件或圖樣比集成電路樣品的公示公信效力更強。從公示公信效力這個角度來看,應當優先以復制件或圖樣反映的布圖設計為準。
隨著集成電路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件或圖樣已經無法清楚完整地展示集成電路內部布圖設計的全部細節,至少需要放大千倍以上才能看清楚集成電路內部的層次和具體細節。對于納米技術而言,放大倍數要求更高。在登記環節,對于比較復雜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來說,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份能夠清楚完整地展示布圖設計全部細節的復制件或圖樣,顯得過于苛求,申請成本也過于高昂。因此有些申請人在登記備案時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并不能夠清晰表達布圖設計的全部細節。單獨依靠這種不夠清晰的復制件或圖樣,無法與被控侵權布圖設計進行準確的對比分析,不利于查明侵權事實。申請人在登記備案時提交的集成電路樣品,經過專業手段處理后能夠清楚準確地呈現布圖設計的任何細微之處,在此基礎上與被控侵權布圖設計進行對比分析,能更準確地判斷侵權是否成立。可見,集成電路樣品可以作為復制件或圖樣的補充,當登記備案的復制件或圖樣所反映的布圖設計存在某些細節不夠清晰,對侵權判斷存在影響時,在集成電路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樣品呈現的布圖設計來明確復制件或圖樣的細節。該指導案例中,權利人在登記時同時提交了涉案布圖設計的圖樣和集成電路樣品。經鑒定,圖樣和集成電路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相一致,因而可以利用集成電路樣品所反映的布圖設計來輔助確定圖樣的細節。
綜上所述,關于權利載體的效力認定問題,行政執法委員會認為:登記時尚未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復制件或圖樣能夠清晰完整地呈現布圖設計全部細節的,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復制件或圖樣的細節不夠清晰,單獨依靠復制件或圖樣無法界定專有權保護范圍的情況下,集成電路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呈現的布圖設計一致時,可以參考集成電路樣品來明確復制件或圖樣不清晰的細節。
(二)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認定
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或者雖然該布圖設計由常規設計組成,但該組合作為整體應當具有獨創性。根據《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受保護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部分的復制行為,以及對受保護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商業利用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可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以該布圖設計的所有獨創性區域為準。
由于我國對布圖設計專有權采用登記備案制度,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獲得登記備案,而且現行法律法規并未要求申請登記時需要對布圖設計的獨創性作出聲明,因此經過登記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區域并不明確,社會公眾對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缺乏明確預期,容易發生侵權糾紛。侵權糾紛發生時,如何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司法實務并不多見,也沒有統一標準,給執法實踐帶來困擾。
該指導案例中,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處于存續期間,權利人結合涉案布圖設計的圖樣,在請求書中聲明布圖設計共有11個獨創性區域,并對各獨創性區域的設計要點、實現功能進行了具體說明。在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認定方面,行政執法委員會認為: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以該布圖設計的所有獨創性區域為準,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就全部獨創性區域主張專有權,也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獨創性區域主張專有權。這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因而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應當以布圖設計為基礎,結合權利人在請求書中的獨創性聲明,確定權利人主張的保護范圍,據此與被控侵權布圖設計進行比對分析,判斷侵權是否成立。同時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元件和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電路的功能、電路的原理、要實現的效果、處理過程、設計思想等,不應作為確定保護范圍的依據。因此,該指導案例將權利人劃分的11個獨創性區域認定為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與被控侵權布圖設計的對應區域進行比對,同時對權利人提交的獨創性聲明中涉及功能的描述不予考慮。
綜上所述,關于如何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行政執法委員會認為:鑒于布圖設計登記時不要求聲明其獨創性,在侵權糾紛中,應依據權利載體載明的布圖設計,結合權利人在請求書中作出的獨創性聲明,確定權利人主張的專有權保護范圍,并以此保護范圍為準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此外,對于權利人在獨創性聲明中涉及設計思想、功能的描述,在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時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