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5867380號“QLED”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LG電子株式會社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5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遙控裝置、觸控式面板、發光二極管面板、發光二極管面板用偏光膜、電視用發光二極管顯示屏”商品上。2016年12月20日,該商標被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QLED” 是“Quantum Dot Light Emitting Diode”的縮寫,即“量子點發光二極管”,亦可稱“量子顯示屏技術”,是顯示技術領域的一項常見術語,爭議商標用于第9類“電視用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商品上時,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眾多已在國內公開發表或出版的相關學術研究文章、媒體報道、學術論文、市場調研和發展趨勢預測報告等證據明確表明了“QLED”英文含義為“Quantum Dot Light Emitting Diode”,對應中文含義為“量子點發光二極管”或“量子屏顯示技術”等,可以證明“QLED”作為“量子點發光二極管”的簡稱已經為相關技術領域所公認,作為顯示技術領域的一項術語,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爭議商標“QLED”作為“量子點發光二極管”的簡稱,使用在“遙控裝置、觸控式面板”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術特點,整體缺乏商標所應當具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故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QLED”字母組合具有指代“量子點發光二極管”這一技術術語的含義,且作為約定俗成的技術術語的簡稱已為相關技術領域普遍認可。該字母組合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屬于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術特點的情形,整體缺乏注冊商標所應當具有的顯著特征,因此不應作為商標注冊。
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