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審查流程作出了調整,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2014年5月1日前,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進行書式審查后,對其中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注冊申請件發放受理通知書,通常情況下發放時間約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左右。2014年5月1日后,商標局依照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調整了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審查流程,將掃描、錄入、劃分圖形要素、劃分商標分卡、劃分商品服務分類、財務對款等形式審查工作調整到發放受理通知書之前。商標注冊申請需要補正的,應按照要求進行補正,并經財務對款成功后,方可發放受理通知書。因此,受理通知書的發放時間會長于新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的發放時間,希望廣大商標申請人予以理解。
特此說明。
商標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