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為了規范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金華市實際,特制訂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經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在市場上享有較好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二、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三、申請認定金華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2年;
(三)商標所有人名稱須與《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相一致;
(四)商標所有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注冊人、核準的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圍相一致;
(五)商標所指商品為申請人合法的經營范圍,商品的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不屬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產品;
(六)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好的市場聲譽;
(七)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八)商標所有人自我保護和創牌意識強,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有商標管理機構或專(兼)職商標管理人員;
(九)商標所有人注重廣告宣傳的投入和效果,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十)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
(十一)對企業發展迅速,在同行業中具有顯著地位,對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可以實行個案認定的辦法。
四、金華市著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
根據自愿原則,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規定認定條件的,可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兩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向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及時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申請認定條件,交由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評審的程序、辦法,由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另行制訂。
五、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及聘請若干專家組成,委員人數19至27人,按單數確定。
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的著名商標,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證書和獎牌,并予以公告。
七、金華市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的3個月內,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延續;符合金華市著名商標條件的,由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鼓勵并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金華市著名商標參加浙江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九、推薦、評審和認定金華市著名商標,除按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評審費、公告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其他費用或收受其他物品。
十、金華市著名商標公告后,他人以金華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不予核準登記。
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發現他人以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名稱或者字號登記的,可在其金華市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5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該企業予以更名,但惡意登記的不受此時間限制。
十一、他人以金華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十二、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在其商標注冊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可使用“金華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金華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十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華市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金華市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侵害金華市著名商標權益的行為。
十四、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金華市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十五、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質量,維護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聲譽。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撤銷其金華市著名商標資格,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證書和獎牌,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金華市著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金華市著名商標資格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延續或未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四)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金華市著名商標”字樣、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七)其他嚴重有損于著名商標聲譽的行為。
十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侵害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八、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十九、本辦法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